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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工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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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工作责任制度

2019-07-25

纠风工作责任制度

DZ-DBS-GZZD-201606006-201712-01

为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明确我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在纠风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把纠风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上级纠风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一)医院党委对医院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院党委要根据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工作布署和要求,制定医院纠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医院纠风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抓好落实。

(二)院长对医院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院长负责落实上级和医院纠风工作布署和工作计划;领导、组织纠风工作的检查、考核;组织检查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行业规章。

(三) 医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医院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纠风工作的领导以及纠风工作的监督、考核;全面掌握分管部门、科室的纠风情况,帮助他们发现和解决问题;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行业规章。

(四) 医院党办室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有以下领导责任

1.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项任务,协助医院党委制定纠风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的落实。

2. 协助医院加强对全院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了解纠风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向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建议;认真听取并落实上级纪委和医院党委的指示和意见,参与纠风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3. 根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项工作,协调解  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4. 严格廉洁自律,遵守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监督。

(五) 全院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 按照医院党委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订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及措施,把纠风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 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运用正反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努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 了解掌握本部门纠风工作情况,根据职责范围内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纠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5.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调查和处理本部门发生的一般性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支持、协助党办室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责任考核

(一) 责任考核工作在医院党政领导下进行。医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院各单位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医院纪委监察室、人事科、审计科等部门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办室。

(二) 对全院各科室主任和负责人对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室负责人对纠风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 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情况。

3. 对管辖范围内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三) 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评定、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党办在了解情况后直接向医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全院各科室主任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同时追究科室主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认真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及上级机关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不认真整改,导致本单位风气恶化的。

2.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违反国家和医院的规定,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和医院资财的。

4. 不接受职能部门和群众监督的。

5. 阻挠纠风工作,情节极其恶劣的。

(三)责任追究程序

1. 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医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依据事实提出是否给予追究的意见。

2. 确定给予追究的,责令被追究人员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3. 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由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报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由人事科、医改办执行。对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办室具体办理,对应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人事科具体办理。

4. 责任追究执行后,由党办室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报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 责任追究的划分

责任追究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进行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1. 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2. 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有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 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 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形式

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责任人采取以下五种责任追究形式:

1.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 取消年度各种评优资格。

4. 给予组织处理。

5.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 责任追究的监督

在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纪委监察室负责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对是否应给予追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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